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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12-13

    为进一步健全建筑施工企业的诚信体系 ,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管,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 ,实现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的联动管理 ,市建设局专门针对建筑施工企业主体行为和信用的监管,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联合征信联合惩戒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研究起草了《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办法》(厦建筑[2016]14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于2016年12月8日印发,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 “实施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

    2007年8月,我局印发实施《厦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厦建建[2007]111号),并据此建设运行厦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监管平台,正式启动“建筑市场信用监管采集子系统”和“信用监管评价系统”,开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实施9年多来 ,对加强建筑市场及施工现场的监管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提升了监管效率和水平,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原有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存在的局限性已不适应新的形势发展的需要 。

    为强化信用评价体系的规范性 、科学性、公正性和客观性,有必要对原有的信用评价体系进行修正,需要出台专门针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办法。为此,我局针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独特性 ,结合我市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 ,研究专门针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监管 ,制定了“评价办法” 。

    二 、制定 “实施办法”的过程

    2016年5月 ,经市建设局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启动完善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相关工作,并委托厦门大学数学科学学院研究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数学模型 。

    经过近5个月的沟通,协作和研究 ,厦门大学数学科学学院研究确定了进行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数学模型,市建设局应用该数学模型编制了“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16年9月28日对外发布征求意见;同时,市建设局走访了地税 、国税、统计等相关部门 ,就企业税收、产值等信用数据采集问题交换了意见 。

    2016年10月28日 ,市建设局组织行业专家、企业代表 、监管机构代表、厦门大学数学科学学院、局相关业务处室对“评价办法”所涉的各类评分标准及权重指标进行了论证 ,并利用软件模型进行验证,确定了信用评价相关指标的认证程序和部分指标的设置。

    2016年9月28日至10月20日,市建设局就“评价办法”在全市范围内征求意见 ,委托市建筑行业协会、建筑装饰协会组织3场“评价办法”交流讨论会 ,累计收到30家企业反馈的意见或建议107条;同时,我局还发函征询市执法局 、地税局 、国税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建设局、市质安站、市造价站 、招标办等相关部门意见 ,收到部门反馈意见或建议11条。根据反馈意见,我局将征求意见稿中涉及每年度调整的指标参数修改为每年度信用评价前由信用评价单位根据行业发展形势,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确定,并对外公布 ,并对相关意见进行了分析、研讨。

    2016年11月15日,市建设局根据反馈意见,形成了《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办法(送审稿)》 ,2016年12月,“实施办法”通过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并印发实施。

    三、“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是什么 ?

    《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主要就信用综合评价的内容 、范围、标准、计算规则以及异议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应用进行了规范 ,重点条文如下 :

    (一)“评价办法”第二章为信用综合评价内容  ,信用综合评价由企业主要经济发展指标 、企业良好行为和企业不良行为三部分评价组成,每个部分各占一定的权重。

    主要经济发展指标是指企业在评价周期内的缴纳税金总额 ,体现企业对厦门经济建设的贡献值 ,通过量化计算得分。

    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是指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项目监管机构对建筑施工企业作出的奖励、表彰 、批评及处罚等,分为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建筑市场管理、社会责任五个类别,体现企业在日常的工程建设活动中管理水平以及守信程度,通过设定行为类别权重 、档次和评分标准,应用数学模型进行量化打分,汇总计算企业综合信用得分 。

    由于建筑行业发展迅速  ,信用评价单位可以根据建筑业产业发展或政策引导需要 ,在每年度开始信用综合评价前,确定主要经济发展指标得分 、企业良好行为得分、不良行为得分的分值分配指标,确定企业良好行为和企业不良行为各信用专项类别的权重分配指标,确定企业完税额满分的标准值、良好行为的等级分值及不良行为的等级扣分值 ,并在信用综合评价前对外公布。

    (二)“评价办法”的第三、四 、五章对各类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作出规定 ,明确各类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的要求和责任主体,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审核程序。

    (三)“评价办法”的第六章对采集信息以及信用评价结果的异议处理机制和处理时限提出了明确要求,规范信用信息异议处理程序。

    (四)“评价办法”的第七章对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应用提出了明确要求,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当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重点应用,督促企业加强管理,诚信经营。鼓励监管职能机构应用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在企业资质资格动态监管、评优评先、政策扶持等行为中实行差别化监管 。

    (五)“评价办法”的第八章强调对信用评价过程的监督管理,制定了对信用评价过程中各方主体的违规行为的惩戒措施,严肃信用评价纪律 ,确保信用综合评价过程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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