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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厦门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02-18

           为加强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失信惩戒机制 ,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市建设局联合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厦门港口管理局、市规划委、市城市行政管理执法局出台了《厦门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厦建筑〔2016〕1号),于2016年2月12日正式施行 。现对本办法解释如下:

      一、明确“黑名单”管理的适用范围为在厦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交通、水利 、港口等建设工程活动的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具体包括建设、代建、施工 、勘察、设计 、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建筑废土运输等企业或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 。监管部门涉及市、区建设、交通、水利 、港口、规划、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 。

      二 、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维护全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统一平台;市、区建设 、交通 、水利 、港口等行政主管部门各自负责相关工程项目的监管及信息采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违法建设的监管及信息采集。各信息采集部门报送相应市级监管部门审核并确定“黑名单”后 ,报送“黑名单”统一平台公布。

      三、明确列入“黑名单”的依据包括 :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文书 、生效判决书或者仲裁裁决书 、事故调查报告 、行为查处记录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等 。

      四、明确列入“黑名单”的情形和期限。明确规定了建设 、代建、施工 、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建筑废土运输等企业或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列入“黑名单”的情形及期限,管理期限一般为自公布之日起3—12个月。

      五、明确列入“黑名单”的程序包括:“黑名单”确定公布(包括信息采集、信息告知、审核确定  、名单报送及名单公布等环节)、黑名单到期解除、期限延长或期限缩短等具体程序 。

      六、明确惩戒措施。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 ,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一是与信用监管评价挂钩 ;二是可作为工程项目招标或业务承接的信用要求;三是实行资质资格差别化监管 ;四是实行承建(建设)工程差别化监管;五是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

      七、明确企业或个人被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期间或处于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期间  ,视同列入厦门市建筑市场“黑名单”并实施相应监管措施,从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黑名单”中解除的,对其实施的监管措施也予以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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